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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7月24日 星期四

買屋、看屋 行前須知

1.房仲公司(直營店)向買方收取的服務費一般是2%,但有些加盟店卻只收1%

2.加盟店和直營店的業務員有一個最大的不同,就是直營店的業務員被調動的機率很高,所以他可能說他有15年房仲業經驗,但他來到這間店可能只有一個月。

3.拿到業務員的名片的時候,就要到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/網站導覽/4-9不動產經紀業查詢/不動產經紀業資訊系統/經紀人員資訊:可找到該公司和業務員有無合法的執業資格

4.一屋多仲介賣稱為"一般約",而一屋一仲介賣叫做"專任約",看房子的時候要問一下這房屋物件是一般約還是專任約,如果說是一般約,那聰明的仲介也應該會表明價錢好談之類的,但要注意最後簽約是跟房仲公司簽約還是屋主簽約,要避免一屋多賣的情況

5.準備一本看房子專用的小筆記本,紀錄總價、格局、坪數、坐向、屋齡、是否有不在權狀書的使用坪數、管理費、車位租金、房屋若出租可獲得的租金水準、看屋日期、看屋過程發生的事情、業務員的姓名、電話、公司,還有這間房子的門牌號碼和看屋心得

6.只要有房屋的地址,就可以去地政事務所調"第二類謄本":(買賣房子有80%資訊來自於謄本),可以知道這間房子是否有抵押給銀行或者其他人,建物謄本有一處"他項權利部"中的"擔保債權總金額",把這金額除與120%,就是屋主向銀行貸款的金額,接下來看到"建物所有權部"中"登記日期"裡的"原因發生日期":85年之前正常大約可以貸到七成,所以可以估算當時可能的"進貨成本",但銀行可能有超貸,也就是高估這間房子的市價,讓屋主能多申請一些貸款,所以這只能當成

參考資料。

7.常常他們會說有好幾組買家已經出價,但其實法律保障消費者有契約審閱期,也是合約上簽字之前,你可以要求帶回家仔細研究,如果你已經當場了解合約內容,可也可以自願放棄契約審閱權。

8.房屋是否為兇宅、會不會漏水、有沒有違建,都應該在屋主簽名的"不動產說明書"中紀錄清楚: 若未給不動產說明書,日後發生買方付了周旋金後,才發現房屋漏水等狀況時,是可以要求退還周旋金並解除買賣契約。 (買方有權利要求屋主有在不動產說明書簽名)

9.如果要房仲業要周旋金時,買家可以要求使用"內政部版要約書",如果使用內政部版要約書,即使賣方已經簽認,若還沒有送到出價人手中,買賣契約就不算生效,但是如果不收周旋金的話,房仲業者才可以不同意消費者使用內政部版要約書,周旋金跟要保書有同等效用的工具。

10.在付周旋金的時候,用支票指定禁止背書者為屋主,那麼就算房仲業者關門倒店,只要屋主一到銀行兌現支票,就可以要求屋主辦理後續的過戶手續。有時候你用支票當周旋金,周旋不成,但業務員為了方便想要把支票留在他那邊,但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,還是不要偷懶行事,把支票收回,等下次時再重新開立。

11.房仲常常跟你說本公司提供漏水保固服務,但限制很多,也有金額上限的限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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